备受瞩目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再起波澜: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称之为,由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院不遵守最高院终审判决中确认的一项义务,公司月底2月5日向陕西高院申请人强制执行。引起这场宽约十二年官司的,系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定的、牵涉到千亿煤炭资源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合约签定后,西勘院拒不履行合约内容,凯奇莱公司在多次调停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
在几经一审胜诉,重审胜诉后,凯奇莱公司裁决至最高院。2017年12月16日,最高院法槌掉落,裁决双方签定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地,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向凯奇莱公司缴纳违约金1365万元。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赵振凯向新华新闻(www.thepaper.cn)回应,最高院裁决生效后,西勘院主动遵守了关于违约金的裁决内容,但不遵守最高院起诉书中确认的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即双方之后履行合同。
因此,凯奇莱公司向陕西高院申请人强制执行,2月5日,律师向陕西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人。2月24日,新华新闻前往西勘院专访,却被值班室保安告诉该单位仍未下班,无法联系专访。随后,新华新闻约见该院办公室一负责人,告知西勘院否遵守、如何遵守最高院裁决?该负责人称之为:具体情况我也不确切,以官网1月16日公布的文章不尽相同。
西勘院拒不还款引起官司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始自2003年8月25日,双方签定《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白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誓约由凯奇莱公司出资1200万元,西勘院对波罗井田展开勘查。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说道: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西勘院只是已完成普查,取得前期探矿权,这个前期探矿权作价评估为1400万,双方协商调整价格为1500万。
双方誓约,我们出资1200万元,享有80%的探矿权权益,以及以后勘查区勘查贬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出让,所产生的利益,我们享有80%的权益。赵发琦特别强调:必须解释的是,普查阶段没查明煤炭储量,无法作为资源储量计算出来价值。
按照合约誓约,我们双方必须展开的详查、精查。当时双方可行性支出详查、精查总费用为800万元。
详查是查明储量,精查是了矿业做到打算。详查、精查已完成之后,就不具备了铁矿条件。在上述合约中,双方誓约了二八分为的权益比例,即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贬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出让,所产生的利益,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皆以2:8的比例共享。
同时,合约还誓约了勘查成果处理办法:由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按所占到权益比例正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西勘院、凯奇莱公司协商,西勘院将所占到权益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出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其独自一人研发。赵发琦回应,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凯奇莱公司先后缴纳过2100万元。其中,我们第一次给他们缴纳1200万元,他们债权人撤回。
后来他们展开详查、精查,又主动拒绝我方缴纳了900万元勘查酬劳,但之后西勘院又不如大约履行合同,由此引起争端。前述最高院终审判决书表明,西勘院拒不还款的主要理由是,双方签定的合约与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违反,且系由为回避该会议纪要精神而推倒签合同。西勘院提到的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确认,对由政府前几年早已给与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不准视为代表政府实行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理矿权,其探矿权否出让、出让给谁、如何出让,不准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成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决策。
最高院确认合约有效地针对前述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最高院在高院时审理查明,该会议纪要的密级为秘密,凯奇莱公司不出该文件发送到范围内。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商解决问题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白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写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递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定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并未声请拒绝接受庭审质证。该案终审判决书表明,最高院指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法作为确认合约违宪的依据。
双方否推倒签合同,只牵涉到合约正式成立生效的接续点,不牵涉到合约有效地违宪,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涉及规定,最高院指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定的合约,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仍未成立而违宪。
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约上砖墙公章,也不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正式成立后,通过考订合约缺失的不道德再行一次与凯奇莱公司证实了合约的效力。据上,最高院指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定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地。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
裁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定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地,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裁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缴纳违约金1365万元。西勘院反省依法清领企最高院做出裁决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其官网公布的一篇取名为《最高院依法上诉凯奇莱公司索取探矿权诉请,西勘院严正反省依法清领企》的文章。
文章称之为,西勘院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月底1月5日,向凯奇莱公司缴纳违约金1365万元。西勘院在该文中称之为,关于凯奇莱公司控告转让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最高院指出凯奇莱公司拒绝出让探矿权的催促不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探矿权出让的规定,未予反对。且涉嫌合约中探矿权出让只是意向性回应,不是月的合约权利义务。该裁决使争议十二年的所谓千亿元矿权之争一锤定音,法律维护了国有资产。
起诉书表明,最高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在遵守《合作勘查合同书》的初始阶段即再次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合作的详查和精查工作皆并未依合约实际启动。因此,合约誓约的出让探矿权的前提条件尚能不具备。
凯奇莱公司继续执行阶段代理律师赵振凯指出,双方在最高院审理本案的时候,皆并未递交关于该煤田普查、详查、精查皆已完成、探矿权出让前提条件早已成就的证据。因此,最高院才上诉了凯奇莱关于探矿权出让的诉请。此外,前述西勘院公布的文章还将最高院裁决结果总结总结为:一、上诉凯奇莱公司索取矿业权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双方当年签定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地。回应,赵振凯指出,这一总结并不精确,最高院除了确认双方签定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地,更加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此合约。
按照合约誓约,甲方西勘院与乙方凯奇莱公司所占到权益比例为2:8,对双方所获得的勘查成果,由甲、乙双方按所占到权益比例正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甲、乙双方将所占到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出让给乙方,由乙方独自一人研发。凯奇莱:最高院裁决生效后,西勘院并未履行合同新华新闻从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一处得知,最高院裁决生效后,凯奇莱公司曾函告西勘院,拒绝尽早遵守最高院裁决,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但对方至今未函件。凯奇莱公司函告内容共计七项,其中还包括拒绝西勘院尽早具体详查及精查工作否早已已完成,如已完成请求尽早将收支报告和涉及资料报凯奇莱公司,以便凯奇莱公司缴纳涉及费用;请求西勘院尽早具体勘查成果处理方式,即按照双方所占到权益比例正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西勘院将所占到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出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一人研发。
而西勘院未恢复此函告,只是向凯奇莱公司缴纳了1365万元违约金。凯奇莱公司因此指出西勘院拒不履行最高院双方之后履行合同的裁决,欲委托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凯为代理律师,处置该裁决的继续执行问题。西勘院拒不执行法院裁决,所以我们要向陕西高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赵振凯说道,2月5日,我代表凯奇莱公司,向该案一审法院陕西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正在依照程序办理。2月24日,新华新闻前往西勘院专访,却被值班室保安告诉该单位仍未下班,无法联系专访。随后,新华新闻约见该院办公室一负责人,告知西勘院否遵守、如何遵守最高院裁决?该负责人称之为:具体情况我也不确切,以官网1月16日公布的文章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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